賣套房子屢次提價致交易失敗 房東被中介告了
原標題:賣套房子屢次提價致交易失敗 房東被中介告了 法院判決: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房東委托中介售房,卻在中介找到誠意客戶、準備交定金時幾次臨時提價,致使數(shù)筆意向交易失敗。中介認為“不尊重我們的勞動,也沒遵守協(xié)議約定”,將房東告上了法庭。
8月25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該院認定房東的行為已違反雙方協(xié)議約定,對案涉房屋銷售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支持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房東支付違約金并返還履約保證金等訴訟請求。
訴訟
房東委托賣房卻又屢次提價
中介將房東告上了法庭
2021年11月,房東陳某與某房地產(chǎn)營銷公司(簡稱“中介公司”)簽訂《二手房托管保賣協(xié)議》(簡稱“協(xié)議”),約定將其名下位于雙流區(qū)協(xié)和街道某小區(qū)的房屋銷售全部授權給中介公司,協(xié)議約定銷售底價為209萬元。中介公司向陳某支付履約保證金2000元,協(xié)議期限8個月,若達成交易,房東按銷售底價的1.5%向中介公司支付托管保賣服務費3.135萬元。之后由于行情不佳,雙方又根據(jù)實際情況將價格協(xié)商調(diào)整為187萬元。
協(xié)議期內(nèi),中介公司通過“線上+線下”對接各個業(yè)內(nèi)中介公司為陳某的房屋“引流”,積極聯(lián)系客戶看房。然而,每當有購房者想要按報價買房時,陳某又臨時提高賣價,售價從187萬一路漲到197萬。
法庭上,據(jù)中介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2年3月4日,當中介方已將187萬售價報出去時,陳某表示“報價還是188萬”。12天后,當中介按房東的報價為其找到兩組意向客戶后,陳某又表示“最近行情不好,房子先不忙推,過段時間再看”。幾天后又表示“如果還在,就188(萬)的價格賣……”
兩個多月后,當中介再次按188萬找到客戶,并表示“現(xiàn)在準備給你交定金,他們(客戶)還等起的”時,陳某卻回復,“家里還是要漲一些,197萬”。中介公司再也受不了了,認為房東不能在中介處引流客戶,而客戶一出到賣價就漲價,不尊重他們的勞動,也沒有遵守協(xié)議約定,“我們不想賣你房子了”。提出,要么按188萬約定的價格售賣,如執(zhí)意漲價,便請房東支付托管服務費,“就算和平解約”。最終,雙方鬧得不愉快,中介公司認為房東陳某違反了委托協(xié)議,將其訴至雙流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6.27萬(雙倍托管保賣服務費),并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法院
臨時提價構成根本違約
判令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中,房東陳某表示,當時合同簽訂的價格是209萬及以上價格售賣,且二手房買賣“底價引流”是中介的慣用手法,中介公司不能以微信里磋商或調(diào)價就認為他對銷售底價做出變更,且在中介公司要求他簽補充協(xié)議調(diào)低底價時,他也明確拒絕,由此可見,雙方對調(diào)低價格一事未達成一致,因此仍按原209萬約定為準。
陳某認為,中介公司沒有引流到有效客戶促成交易,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是中介公司過錯所致,是對方構成違約,他認為法院應當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看到,在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中,視為甲方(房東)違約的情形包括“違反本協(xié)議相關約定;停止出售房屋或提高銷售底價;因甲方原因導致對房屋銷售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若甲方發(fā)生違約,則需退還履約保證金,及支付雙倍托管保賣服務費。
雙流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介公司與陳某簽訂協(xié)議的目的在于通過中介公司的銷售服務促成房屋不低于銷售底價售出。根據(jù)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雙方均已同意將房屋的銷售底價變?yōu)?88萬元。在此基礎上,中介公司按照該價格進行銷售推廣。
然而,陳某不僅在委托期限內(nèi)數(shù)次單方面提高底價,甚至在中介公司找到意向購買者時,也臨時提價。陳某的行為已然違反雙方協(xié)議約定,對房屋的銷售造成實質(zhì)性影響,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法院最終依法支持了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履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同時判決陳某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9405元。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賣方自主定價“有限度”
應謹慎定價勿頻繁變價
該案審理法官認為:雙方當事人出于自身真實意思表示,達成合意簽訂合同,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那么該合同應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若當事人違反約定,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賣房者頻繁變更價格的行為,不利于中介公司對外宣傳、促成交易,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約定。
法官表示,在市場交易中,賣方確實可以在一定范圍內(nèi)自主定價,但是這種“自由”是有限度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約定好房屋價格,但陳某頻繁變價致使交易失敗的行為就構成了違約。因此提醒賣房者在簽訂委托賣房合同時,應謹慎定好底價,勿要頻繁變更價格,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違約方便需承擔違約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2023年8月26日 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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